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利用维权热线、基层维权站、网络媒体等,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少数民族良好传统习俗和工作实际,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