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