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