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在国家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节日,应当集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