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载明反家庭暴力内容,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