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载明反家庭暴力内容,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