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一)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
(二)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
(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
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其开展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