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危险且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