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咨询等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