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