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人民团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