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许可办理、用地安排、规划调整、融资扶持等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