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主城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