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