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优化基础研究布局,组织构建基础研究平台,引导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聚焦本省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航空、医药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以及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基础软硬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供给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