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