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