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