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