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