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制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目录,并每两年更新一次。列入目录的科技资源,其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技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提供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