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下列创新主体或者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六)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七)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八)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主体或者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