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公共投资计划,统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等科研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优先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合理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