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资助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