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

(六)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