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制定、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健全科技创新考核制度,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保障科技创新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