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四十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同创新,扩大开放合作,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资源对接;深化赣鄂湘科技合作,与大院大所、名校名企开展科技合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