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产业优势,创建各具特色的科创城,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创城集聚,发挥集聚效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推进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