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产业优势,创建各具特色的科创城,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创城集聚,发挥集聚效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推进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