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优化创新区域布局,加强科技创新区域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完善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