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成果及时进行受理、登记,定期编制科技创新成果公报,向社会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