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可以不少于十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