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资金引导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支持和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利用各类人才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