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园区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园区和企业期间,其原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晋升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者,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