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引进、留用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措施,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留用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在编制管理、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资待遇、项目资助、荣誉表彰等方面按照本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特定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技术指导、岗位顾问、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在本省转化落地且成果显著的,经认定,可以享受本省同类别高层次人才待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从事科技创新。

用人单位在省外设立人才飞地全职引进、成果在本省转化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