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他组织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园区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园区和企业期间,其原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晋升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者,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