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