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经规划设计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经补偿后的应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