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