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