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农贸、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面工程,分步实施。

经规划设计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硬化的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和排水、排污设施;

(三)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