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