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委托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建议等形式,推进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配合开展征集法规项目、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和组织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