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法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