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有效法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