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