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