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日报》和重庆人大网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