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相应修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