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