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权力与责任。法规设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法律、行政法规等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