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