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主任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情况汇报,并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