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前,应当采取座谈会、社情民意调查、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预期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派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